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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

上訴人
美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成誼
被上訴人
楊芳芳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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