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張成誼

  • 上訴人
    美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楊芳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上 訴 人 美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成誼 被 上訴 人 楊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而該裁定業於106 年6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又查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沈柏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