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張成誼
- 上訴人美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楊芳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上 訴 人 美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成誼 被 上訴 人 楊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而該裁定業於106 年6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又查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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