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5號上 訴 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 上訴人 緯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育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7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3,9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