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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石育禎

  • 上訴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緯統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5號上 訴 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 上訴人 緯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育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7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3,9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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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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