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5號上 訴 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 上訴人 緯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育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1,25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6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遵期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