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5號
- 原告
- 新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勝材
- 被告
- 鼎鑫玩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崴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5年5 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