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原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被 告 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劉桀成即劉原銘 陳彥宏 楊昌舜 葉文正 王人瑞 蔡長明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下午二點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