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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

原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被告
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劉桀成即劉原銘

      陳彥宏

      楊昌舜

      葉文正

      王人瑞

      蔡長明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下午二點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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