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
- 原告
-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一弘
- 訴訟代理人
- 鄭嘉欣律師
- 被告
- 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劉桀成即劉原銘
陳彥宏
楊昌舜
葉文正
王人瑞
蔡長明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下午二點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
陳彥宏
楊昌舜
葉文正
王人瑞
蔡長明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下午二點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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