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劉桀成即劉原銘 陳彥宏 楊昌舜 葉文正 王人瑞 蔡長明 陳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