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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劉桀成即劉原銘

      陳彥宏

      楊昌舜

      葉文正

      王人瑞

      蔡長明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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