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劉桀成即劉原銘 陳彥宏 楊昌舜 葉文正 王人瑞 蔡長明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