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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可可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9,7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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