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可可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9,7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