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31號原 告 羅濟巧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京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時欣 被 告 陳薇安(原姓名:陳書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