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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8號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8號

上訴人
偉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良
被上訴人
天津開發區同邦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亮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 月24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98,001 元【計算式:美金4 萬8,000 元×30.755(民國107 年9 月12日上訴狀送達本院時,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1 美元對新臺幣30.755元)=新臺幣147 萬6,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3,4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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