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8號
- 上訴人
- 偉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奕良
- 被上訴人
- 天津開發區同邦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單亮
- 訴訟代理人
- 許喬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 月24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98,001 元【計算式:美金4 萬8,000 元×30.755(民國107 年9 月12日上訴狀送達本院時,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1 美元對新臺幣30.755元)=新臺幣147 萬6,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3,4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