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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41號

原告
麗登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黃月卿
被告
和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惟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買賣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依買賣合約書第25條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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