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67號
- 上訴人
- 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宗訓
- 被上訴人
- 源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96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 萬4,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8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