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羅惠雯
- 法定代理人袁睦鄰
- 上訴人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1號上 訴 人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睦鄰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01號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叁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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