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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2號

上訴人
瑞光塑膠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謝秀年
上訴人
被上訴人
實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憲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柒萬零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捌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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