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6號
- 原告
- 武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維哲
- 被告
- 卓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8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