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6號原 告 武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哲 被 告 卓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8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