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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

償還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映如潘曉玫洪韻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彪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崑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徐志強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償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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