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陳映如、莊佩穎、洪韻婷
- 法定代理人王崑驊
- 原告彪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徐志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彪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崑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 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 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書 記 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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