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64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被 告 冠恒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賢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被保險人金和企業社、志松企業社向被告請求連帶賠償而涉訟,被告聖諄實業有限公司、冠恒工業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分別在新北市林口區及桃園市蘆竹區,原告主張共同侵權行為地則係在桃園市蘆竹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