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64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雲
- 訴訟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 被告
- 冠恒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賢
- 被告
-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被保險人金和企業社、志松企業社向被告請求連帶賠償而涉訟,被告聖諄實業有限公司、冠恒工業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分別在新北市林口區及桃園市蘆竹區,原告主張共同侵權行為地則係在桃園市蘆竹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