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9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
- 被告
- 麒獲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鄒秀洙
- 被告
- 川淞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權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鄒秀珠」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鄒秀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