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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94號

給付借貸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94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被告
麒獲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鄒秀洙
被告
川淞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權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鄒秀珠」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鄒秀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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