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09號原 告 冠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珠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余淑杏律師 被 告 美松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妙珍 被 告 呂秋燕 楊美霞 甲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聰逸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