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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84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84號

上訴人
林沛程
即原告
林閩弘
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
即原告
人 劉依雯
被上訴人
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治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284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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