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9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昌 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永華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291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參萬伍仟捌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