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25號
- 原告
- 許文菁
- 原告
- 許乃仁
- 原告
- 許心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 被告
- 偉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國
- 被告
- 大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惠珍
- 被告
-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5 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