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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張筱琪

  • 當事人
    許文菁偉正股份有限公司大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25號原   告 許文菁 許乃仁 許心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被   告 偉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國 被   告 大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被   告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5 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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