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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永城

上列上訴人陳永城與被上訴人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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