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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53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53號

原告
林祖泰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政熙律師
被告
安美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乾
訴訟代理人
陳致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9 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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