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53號原 告 林祖泰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陳慶鴻律師 陳政熙律師 被 告 安美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乾 訴訟代理人 陳致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9 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