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3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祭祀公業游兆琳
- 法定代理人
- 游漢堂
- 訴訟代理人
- 吳嘉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柏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漢煌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游重英
- 訴訟代理人
- 游進銘
- 訴訟代理人
- 游進興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游重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汪團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因另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6年7月7日裁定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96號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決確認游漢堂對祭祀公業游兆琳之管理權不存在,繼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字第105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99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上開判決附卷可稽,則上開民事訴訟既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