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潘信興、張意敏、焦經國
- 原告朱惟中
- 被告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法人、周明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42號原 告 朱惟中 被 告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信興 被 告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敏 被 告 國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被 告 周明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金錢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合計新台幣3,000,000 元,依兩造簽訂之借貸契約書第11條,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該契約涉訟時之管轄法院,有借貸契約書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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