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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42號

原告
朱惟中
被告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信興
被告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敏
被告
國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被告
周明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金錢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合計新台幣3,000,000 元,依兩造簽訂之借貸契約書第11條,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該契約涉訟時之管轄法院,有借貸契約書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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