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潘信興、張意敏、焦經國

  • 原告
    朱惟中
  • 被告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法人周明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42號原   告 朱惟中 被   告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信興 被   告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敏 被   告 國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被   告 周明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金錢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合計新台幣3,000,000 元,依兩造簽訂之借貸契約書第11條,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該契約涉訟時之管轄法院,有借貸契約書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