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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7號

上訴人
陳佳均
被上訴人
鉅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原名:鉅豐人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沂吟
訴訟代理人
吳信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3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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