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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
    陳沂吟

  • 上訴人
    陳佳均
  • 被上訴人
    鉅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力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7號上 訴 人 陳佳均 被 上訴人 鉅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原名:鉅豐人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沂吟 訴訟代理人 吳信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3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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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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