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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 原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人
  • 被告
    謝進元謝進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656號原   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被   告 謝進元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謝進陽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按被告各二分之一之比例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林美枝子於民國86年2月12日偕同被 告謝進元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500萬元,經強制執行後,原告對被告謝進元仍有6380566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已取得債權憑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係被告二人之父謝添福所遺,原告曾以被告謝進元為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其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經本院執行處函文原告,請原告於查封完畢後,代位訴請分割遺產,經判決確定辦理分割登記後,始能進行拍賣,為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代位訴請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裁判分割為分別共有,並按被告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繼續保持共有。 三、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 2410號判決意旨可參。本件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債權憑證為證,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附卷可稽,堪信屬實。又查被告等就被繼承人謝添福所遺附表一之不動產,已於104年11月6日登記為公同共有四分之一,迄今仍未為遺產分割,原告為被告謝進元之債權人,因被告謝進元未為遺產分割,原告無從就被告謝進元繼承之遺產為拍賣,為保全債權,以其名義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於法自屬有據。被告之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被告間亦無禁止分割之約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即無不合。再被告二人為被繼承人謝進元之繼承人,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故被告二人分割後就系爭遺產之應有部分各為2分之1。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映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頌棻 附表一: ┌─┬──────────────┬─┬────┬────┐ │編│ 土地座落 │地│面積 │ │ │號├───┬────┬──┬──┤目├────┤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新北市│ 中和區 │東南│433 │田│3.56 │公同共有│ │ │ │ │ │ │ │ │4分之1 │ ├─┼───┼────┼──┼──┼─┼────┼────┤ │2 │新北市│ 中和區 │東南│434 │田│1.23 │公同共有│ │ │ │ │ │ │ │ │4分之1 │ ├─┼───┼────┼──┼──┼─┼────┼────┤ │3 │新北市│ 中和區 │東南│435 │道│18.54 │公同共有│ │ │ │ │ │ │ │ │4分之1 │ └─┴───┴────┴──┴──┴─┴────┴────┘ 附表二: ┌────┬─────────────────┬────┐ │財產種類│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數量│ ├────┼─────────────────┼────┤ │投資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25股 │ ├────┼─────────────────┼────┤ │投資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54股 │ ├────┼─────────────────┼────┤ │投資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30股 │ ├────┼─────────────────┼────┤ │其他 │ L6-6402-1997-日產(NISSAN)-1597 │1 │ ├────┼─────────────────┼────┤ │其他 │自用小客車(車牌104-8740) │1 │ ├────┼─────────────────┼────┤ │其他 │機車(車牌002-5992)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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