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79號

修復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79號

原告
林建成
訴訟代理人
呂思賢律師
被告
楊永昌

      陳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①被告楊永昌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5 樓房屋修復至不再漏水之狀態。②被告陳琮文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5 樓房屋修復至不再漏水之狀態。③被告楊永昌應修繕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4 樓房屋因漏水所導致毀損之天花板、牆壁回復原狀。

④被告陳琮文應修繕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4 樓房屋因漏水所導致毀損之天花板、牆壁回復原狀。⑤訴之聲明第3 、4 項,於任一被告為給付後,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⑥被告楊永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萬95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⑦被告陳琮文應給付原告53萬95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⑧訴之聲明第6 、7 項,於任一被告為給付後,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上開聲明第1 至5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訴外人中國東方建設有限公司工程合約書為據,核定為113 萬5000元;上開聲明第6 至8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3萬9530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伍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逸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