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79號原 告 林建成 訴訟代理人 呂思賢律師 被 告 楊永昌 陳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①被告楊永昌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5 樓房屋修復至不再漏水之狀態。②被告陳琮文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5 樓房屋修復至不再漏水之狀態。③被告楊永昌應修繕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4 樓房屋因漏水所導致毀損之天花板、牆壁回復原狀。④被告陳琮文應修繕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4 樓房屋因漏水所導致毀損之天花板、牆壁回復原狀。⑤訴之聲明第3 、4 項,於任一被告為給付後,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⑥被告楊永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萬95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⑦被告陳琮文應給付原告53萬95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⑧訴之聲明第6 、7 項,於任一被告為給付後,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上開聲明第1 至5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訴外人中國東方建設有限公司工程合約書為據,核定為113 萬5000元;上開聲明第6 至8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3萬9530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伍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