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8號
- 原告
- 艾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偉
- 訴訟代理人
- 魏大千律師
- 被告
- 黃建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叁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即以支票票面金額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原告僅繳納叁仟元,尚不足壹萬壹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