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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黃若美劉以全陳威憲
  • 法定代理人
    林志偉

  • 原告
    艾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建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8號原   告 艾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偉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被   告 黃建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叁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即以支票票面金額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原告僅繳納叁仟元,尚不足壹萬壹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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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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