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30號
- 上訴人
- 李惠娣
- 被上訴人
- 土地公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興
- 被上訴人
- 黃艷秋
呂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3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並於同年4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黃慈姣律師,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5、271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57至265、273至28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