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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76號

原告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訴訟代理人
吳榮森
被告
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彰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
複代理人
徐胤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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