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76號
- 原告
-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珠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森
- 被告
- 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彰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妃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胤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76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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