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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23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23號

原告
朱元靖
被告
天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盈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兩造之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被告並應向經濟部商業司將原告董事之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核其聲明之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參仟元,尚應補繳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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