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29號原 告 劉鈴惠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訴訟代理人 梁杰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依據其與被告所簽訂之佣金給付承諾書,請求被告履行該承諾書所約定之佣金報酬,因被告公司址設於臺北市,且上開承諾書並未約定合意管轄或佣金給付之履行地為本院,則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