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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1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12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寧城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告
秦合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秦坤城

      余采婕(原姓名:余美雪、余采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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