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曾仲國、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潘興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69號 原 告 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國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複代理人 陳英彥律師 被 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新日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