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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69號

給付價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朱慧真

原 告
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國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複代理人
陳英彥律師
被 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新日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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