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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89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耀中
即被告
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耀民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趙曉慧間請求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李耀中、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21 萬8,000 元、60萬9,500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9,617 元、9,915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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