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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潘曉玫

  • 當事人
    李耀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8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耀中 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李耀民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趙曉慧間請求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李耀中、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21 萬8,000 元、60萬9,500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9,617 元、9,915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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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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