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魏俊明
- 法定代理人楊薇婷
- 原告吳秀花
- 被告任本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1號原 告 吳秀花 郭玫伶 郭慧玲 郭品惠 郭琪連 郭裕紘 被 告 任本豪 安富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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