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魏俊明
  • 法定代理人
    楊薇婷

  • 原告
    吳秀花
  • 被告
    任本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1號原   告 吳秀花 郭玫伶 郭慧玲 郭品惠 郭琪連 郭裕紘 被   告 任本豪 安富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劉鴻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