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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瑋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諒

上列上訴人瑋榤實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千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 萬6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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