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太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閔傑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 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