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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張谷輔
  • 法定代理人
    詹仕榮、莊添財

  • 原告
    銓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2號原   告 銓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仕榮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黃俊瑋律師 被   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其與被告所簽訂之機械設備報價及買賣合約書第9 條約定:「買賣糾紛依下列順序及方式處理:1 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後仍無法解決實,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審理管轄法院。」,有前揭機械設備報價及買賣合約書影本附卷可稽。是依上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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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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