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儒 以上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陳佳莉等六人、被告黃德豐等三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752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748元(本訴 部分:922250元+反訴部分:225498元=1147748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