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儒
以上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陳佳莉等六人、被告黃德豐等
三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752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748元(本訴
部分:922250元+反訴部分:225498元=1147748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