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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2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儒

以上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陳佳莉等六人、被告黃德豐等

三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752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748元(本訴

部分:922250元+反訴部分:225498元=1147748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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