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7號上 訴 人 勤美信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被上訴人 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本昭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67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9,7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