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7號
- 上訴人
- 勤美信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智郁
- 被上訴人
- 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山本昭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67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9,7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