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蕭福龍
- 訴訟代理人
- 凌見臣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蔡秋霞
- 被上訴人
- 潘錦菊
- 被上訴人
- 陳植珊
- 被上訴人
- 金晟模型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楊玉瑀
- 被上訴人
- 蕭百汶
廖阿緞
游廷茂
陳照鑫
陳蔡麗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23,3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8,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