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上 訴 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880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壹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