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 上訴人
-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乃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880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壹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