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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上訴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880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壹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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