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 上訴人
-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乃千
- 被上訴人
-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周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157元,該裁定已於105 年9 月7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