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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0號

原告
衡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清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
被告
曾雋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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