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3號 原 告 禾佳企業社即梅雨涵 被 告 匡蘭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沈柏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