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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3號

原告
禾佳企業社即梅雨涵
被告
匡蘭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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